(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取得的学历,必须是在学校完成学制3年以上的护理和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否则不予注册。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8、2002年至2008年通过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正常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取得省内“双四”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科及专科以下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查看:辽宁省关于印发2013年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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