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考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相应机构认定:
(一)市、县属单位人员,经主管单位审核后,员级、助理级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认定;中级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认定;
(二)省属单位人员由省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省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事代理人员由省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认定。
(三)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授权或批准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自主评审权的单位人员由本单位认定。
第十条 认定机构应严格对照考核认定条件及单位考核评议意见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填入申报人员的《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
第十一条 考核认定通过人员,由认定机构予以批复,并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考核认定结果批复后,认定机构应及时将申报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考核认定通过人员的《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由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认定机构要严格掌握考核认定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对违反规定范围、条件考核认定,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和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申报人员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全.在.线网站www.lindalemus.com。
第十四条 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起算时间从认定机构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
第十六条 申报认定所需费用,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医.学全.在.线网站www.lindalemus.com。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最低学历一览表
2.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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