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论文雷同需核实以及评审委员会(评议组)认为必须通过答辩才能判定水平的申报人员,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知其到会答辩。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须在不少于规定的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和标准条件对申报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按照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的三分之二且通过人数在确定的评审通过率范围内,确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召开评审会议时,除执行委员及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果无论通过与否,必须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上签字,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评审对象、会议议程、委员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事项。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归档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结果实行报批制度。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应在评审会议结束7日内,由其办事机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报送下列审批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综合报告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含电子版)
(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含电子版)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记录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含电子版)
(六)按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医.学全.在.线网站www.lindalemus.com
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应在评审会议结束7日内,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评审委员会名义函告其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审批。
第五章 审批
第二十九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批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十条 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审核通过后,审批部门将拟批复人员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资格名称、专业以及受理举报单位联系方式等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