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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内蒙古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 通人社办发〔2013〕142号
更新:2013/7/24 字体:

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的通知

通人社办发〔2013〕142号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2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印发

关于开展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3〕205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厅直属各单位,自治区(盟市)高等医学院校,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办法,提高人才评价质量,建立适合自治区卫生专业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逐步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的精神,按照《关于深化我区2013年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3〕27号) 的要求,从2013年起,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首先要通过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现将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实施

(一)考试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共同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具体负责考试管理工作。

(二)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共同做好考试的各项工作。要重点加强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严禁弄虚作假和异地报考。

(三)承担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任务的考点,必须是经过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认定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机对话考试机构;选派的系统管理员,必须是经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培训并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系统管理员考核合格的人员。

二、考试对象

符合自治区卫生系列各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申报条件,2013年拟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三、免试范围

(一)考试期间受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派遣,正在援外的申报人员。

(二)男1957年12月31日前、女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申报人员。

(三)蒙医学(含蒙医护理)、药学、计划生育专业的申报人员。

(四)符合《关于深化我区2013年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27号)中破格申报要求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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