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需进一步明确的工作事项
(一)关于高层次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问题。今年继续开展高层次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凡在我市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和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留学回国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我市重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同时打破学历、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限制,直接认定相应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层次人才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准后,提交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委员会。上述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可不受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按照规定程序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超岗聘任。
(二)关于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党政机关调动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军队转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问题。该类人员到企事业单位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限制。其中,受聘在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后,符合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成果条件的,可直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评审时按属地化管理,由市人社局职称管理部门进行核准,核准通过人员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三)关于非公经济组织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今年,我省将继续开展非公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评定工作,原则上各非公经济组织只可推荐1名人选,具体事宜按省评委会办事机构部署要求执行。
(四)关于对企业人员科学评价问题。对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将注重评价其实际岗位履职尽责和业绩贡献,采用答辩或考试与材料审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著作、论文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作为参评参考条件。
(五)进一步规范转正定职管理。凡纳入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及我省“评聘结合”以外的系列(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按照管理权限,均实行用人单位以聘代评制度(吉人字〔2004〕130号)。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并从事本专业一年以上的,或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两年以上的;具有大专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并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的,或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四年以上的;具有中专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并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的,或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六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程序以聘代评,并于每年12月进行认定备案。我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企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组织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同时,为促进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规范管理,硕士毕业并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统一申报参加各系列、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评聘,不再进行转正定职。
(六)关于援疆援藏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对组织选派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委托评审后,可按支援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求申报参评专业技术资格。经评审通过人员,在服务期满后,须将有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在服务期间,我市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服务地区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考试,其考试合格成绩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予以确认。
(七)关于有关人员不予评审问题。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在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市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能在兼职或服务单位进行申报评审,必须在本单位申报评审。
(八)关于评审费用收取的问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用的收取严格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04号)中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收取,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和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县(市)区、各单位(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职称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要制定详实的工作计划,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职称工作;要严肃职称工作纪律,严格职称工作程序,加强对评聘工作的协调、指导;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