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下派医生在基层服务期间,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下派医生应遵守接收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接收单位的管理。接收单位要关心、爱护下派医生,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民营医院及地处农村的省、市级医院,以及县级医疗、疾控机构是否开展此项工作,由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详细信息: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3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