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甘职改办[2001]6号
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卫生处(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看、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以更好地满意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我省目前执行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结合卫生行业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 (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本条件同时适用于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申报临床、公共卫生、中医、口腔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行医权。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0 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 (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二)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治 (管) 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三)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 (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 师工作满5年;
(四)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 (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 师工作满2年。
(五)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县(不含市、区)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主治 (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 (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小范围有效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六)申报副主任护师人员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评审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详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获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者,可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对卫生技术人员入行年度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础和前提。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一)申报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成绩均应在称职以上,并且至少要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
(二)对于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排在前9名;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三等及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排在前7名;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及地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排在前5名者 ; 或因专业技术成绩突出,获地(州、市) 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卫生专业技术先入称号;或获省卫生厅授予的全省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先入称号者,当年可直接确定为优秀。
(三)获得地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排在前4名者;或获县 (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卫生专业技术先入称号者,或获地(州、市)卫生处(局)授予的本地区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先入称号者,当年可直接确定为良好。
(四)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成绩连续3年为优秀者,可提前2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者,应解聘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低聘或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至少1年以上。年度考核成绩不称职当年及低聘、不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不能计渗入渗出其申报高一级职务所需任职年限。
(六)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须将年度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以保证考核的真实性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