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必须完成担任现职期内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每年平均取得25学分,其中一类学分须达到5-10学分,二类学分须达到15-20学公,并获得《继续教育证实书汇》。其中:
(一)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任现职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二)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任现职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15学分。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临床副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须到县以下医疗机构工作半年。
第十四条 凡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均不允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基本条件,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二款中的一款可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作为前5名完成人,获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国家级三等或省级一、二等科技奖励; 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省级三等或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
(二)符合下列9项中的3项:
1、主持完成列渗透地(州、市)、厅(局)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已通过地(厅)级鉴定,其成果已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
2、作为前2名完成者,获得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奖中的三等奖1项,或县级一等奖2项;
3、作为前2名作者在3300种国际闻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
4、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地、州、市范围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
5、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或执笔人的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正刊上全文发表,或在省级省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
6、正式出版有创造性、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完成6万字以上 ;
7、列渗透组织培养计划(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总结为据),带教2名住院医师或协助指导1名研究生;
8、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
9、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被选拔为地(州、市)以上中青年科技拔尖人才,或被确定为厅级以上学术带头人;或获省卫生厅授予的全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先入称号;或获地 (川、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入称号;或获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入称号2次以上。
以上1-3条,可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对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多人合作的获奖成果、项目,应按下列比例计算合作者个人成绩:
获奖级别 |
合作人数 |
个 人 所 占 成绩 比 例 |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五名以下 | ||
国家级一、二等 |
2 |
100% |
100% |
|
|
|
|
3 |
100% |
100% |
100% |
|
|
| |
4 |
100% |
100% |
100% |
100% |
|
| |
5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
5人以上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依次递减10% | |
国家级三等省部级一、二等 |
2 |
100% |
100% |
|
|
|
|
3 |
100% |
100% |
100% |
|
|
| |
4 |
100% |
100% |
100% |
90% |
|
| |
5 |
100% |
100% |
100% |
90% |
80% |
| |
5人以上 |
100% |
100% |
100% |
90% |
80% |
依次递减10% | |
省部级三等及地级奖 |
2 |
100% |
100% |
|
|
|
|
3 |
100% |
100% |
90% |
|
|
| |
4 |
100% |
100% |
90% |
80% |
|
| |
5 |
100% |
100% |
90% |
80% |
70% |
| |
5人以上 |
100% |
100% |
90% |
80% |
70% |
依次递减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