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获得科技成果奖和荣誉奖者应附上获奖证件的复印件一式1份。
12.外语考试成绩证书(免试者提交免试审批表)一式1份。
13.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单一式1份。
14.申报正、副主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正、副主任护师的人员必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
15.县级(市、区)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时须提交“福建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登记表”(见闽卫人[2003]148号文件,需提交原件)。
16.设区市级综合性和专科医院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提交“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定期工作鉴定表”和“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服务登记卡”各一式1份(见闽卫人[2003]148号文件,需提交原件)。属于文件规定免于下乡定期工作的人员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7.凡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根据原省卫生厅、原省人事厅《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闽卫科教〔2007〕238号)规定,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任职周期内须提交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分/年,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各设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提交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依据,统一使用原省人事厅、原省卫生厅共同制发的《福建省继续教育证书(医药类)》(该证书先由设区市、县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按学分要求初审,再送同级人事部门验证),并附上I类学分等相关证明材料(I类学分和全科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必须提交原件)。
请将继续教育相关材料另外装袋放入评审档案袋中(袋面请按附件7粘贴)。
18.转换卫生专业技术的人员,须提交在新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进修培训2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
19.所有申报人员的“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简明情况表”应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单位推荐意见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日)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材料真实,同意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