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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人专〔2006〕351号
更新:2014/5/30 字体: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浙人专〔2006〕35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医.学.全.在.线网站www.lindalemus.com。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四条  在本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省级企业直接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医.学.全.在.线网站www.lindalemus.com、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供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

(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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