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报、评审和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必须经县(市、区)、市卫生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下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每年推荐人数不超过本县(市、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医.学.全.在.线网站www.lindalemus.com,并统一由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参加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统一参加全省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业务考试。外语、计算机不作为申报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自愿参加考试的成绩,作为评价综合水平的参考。
第十四条 按本规定评审取得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人员,发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并验印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限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聘任。
第十五条 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总数,不超过本县(市、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5%,并由县(市、区)卫生局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全.在.线网站www.lindalemus.com,申报非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的,仍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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