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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
更新:2014/7/10 字体:


八、继续教育方面的规定

(二十二)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

文件依据: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要点摘录如下:

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都须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中医药继续教育,每年须取得Ⅰ类学分5—10学分,5年内累计25—5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5年内累计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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