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做好二次人才资源开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以及《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lindalemus.com,并在现受聘单位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现受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口或相近。
(四)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按国家和省职称政策以及资格条件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提交申报人与聘用单位有效的、聘期在一年以上的聘任(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通过现聘用单位申报,按规定提交材料并进行评前公示。如申报人的主要业绩是在原单位或前一聘任单位做出的,其主要业绩材料还应在原单位或前一受聘单位公示。有关聘用单位应如实反映公示情况,核实无误后加具意见。如同时受聘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在受聘时间较长、业绩较突出的单位申报并加具意见,其他聘用单位出具其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二)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属县(县级市、区)的,送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属市的送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按规定程序报送或提交评审。
第六条 离退休人员经评委会评审通过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按规定在现聘用单位进行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lindalemus.com,按资格审批权限报省、市人事部门核准,颁发广东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表明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一律不与离退休后的福利待遇挂钩。
第七条 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离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移交其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挂靠保管单位)存档。
第八条 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以及在机关离退休的人员,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按其实际水平能力、业绩成果,申报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粤工作,充分发挥高层次出国留学人员的专业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的若干规定》(粤府〔1999〕35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之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或曾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国外中层及以上岗位任职两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上述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上述人员此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政策规定执行,不受户口、国籍限制。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上述人员必须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
3、上述人员在首次申报评审时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lindalemus.com,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格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的具体数量和有关条款的限制,但需提供足以说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外文材料应提供中文译文)。
4、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上述人员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证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或由国内三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专业鉴定;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任职证明由我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出具。
第七条 对错过回国当年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的留学回国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具备的条件和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聘任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如下一年度申报评审时获得该职务资格,其取得职务资格的时间可从该单位聘任时算起。
第八条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省现行申报程序、办法和渠道办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