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高级职称评聘办法
渝人社发〔2015〕1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8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激励导向作用医学.全在.线搜.集 . www.lindalemus.com,健全人才向基层流动、向艰苦地区和岗位流动、在一线创业的激励机制,建立全科医生评价制度,拓展全科医生发展空间,关心全科医生切身利益,不断增强基层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生(不含兼职人员)评聘重庆市卫生技术全科医生(基层)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全科医生(基层)职称〕。
全科医生须注册全科执业范围,并经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
第四条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五条 全科医生(基层)职称参照国家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和档次设置,分为员级:全科医士;助理级:全科医师;中级:全科主治(中)医师;副高级:全科副主任(中)医师;正高级:全科主任(中)医师。
第六条 全科医生初级职称的取得须结合执业准入考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者,可分别取得全科医生员级、助理级职称。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生可提前1年报考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考试专业名称: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代码301、302〕,在国家合格标准基础上降低10分划定市合格线,达到市合格线的可取得重庆市全科医生(基层)中级职称。
第八条 取得国家全科医学中级职称或重庆市全科医生(基层)中级职称者,可申报全科医生(基层)高级职称,评价采用考核答辩(或考试)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lindalemus.com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 评价工作
第九条 组建重庆市卫生技术全科医生(基层)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基层)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研究制定《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以“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为目标,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评价、使用规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重点评价其解决临床实际问题、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将签约居民数量和结构、接诊量、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重庆市全科医生(基层)高级(含副高、正高)职称。对于达不到规定学历的全科医生,具备中专学历且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可申报全科医生(基层)副高级职称;具备中专或大专学历且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30年或25年,可申报评审全科医生(基层)正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免考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不作科研和论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