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新专业新学科进行评审认定的通知 甘卫函发【2005】63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第二医院,中央在甘各有关单位医疗机构,各厂矿企业医院:
根据《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人职发[2001] 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评审认定工作,推动我省卫生科技进步,提高卫生科技整体水平,使职称评审工作更加公正、公平,省卫生厅将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新专业新学科进行评审认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新专业、新学科、填补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学科空白,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新专业、新学科、填补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学科空白,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
(三)申报者必须是在新专业、新学科创建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第一、第二完成人。
二、申报程序
(一)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创建的新专业、新学科,由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经初评后报省卫生厅科教处;
(二)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创建的新专业、新学科,由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经初评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省卫生厅科教处;
三、申报材料
申请评审的新专业、新学科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新专业新学科评审表》;
(二)创建新专业、新学科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三)单位学术委员会初评、推荐意见;
(四)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四、评审办法
由省卫生厅科教处会同厅人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从省卫生厅专家库中抽选部分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创建新专业、新学科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办法另发。
通过评审的新专业、新学科将在甘肃卫生信息网和申报相应地域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者正式发文通知。
五、申报时间
凡申请参加创建新专业、新学科评审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卫生厅科教处(2005年需申请评审的单位务于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卫生厅科教处)。
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根据本地卫生新专业、新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上报。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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