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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更新:2020/9/30 字体:

关于开展2020年度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628号)要求,现就202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一)202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卫生、中医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山西白求恩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各医院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三)太原市中心医院、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阳泉市人民医院、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长治市人民医院、晋城市人民医院、临汾市人民医院、运城市中心医院、山西省汾阳医院、忻州市人民医院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管理,各医院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1.组建评委会。新开展自主评审的医院要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本院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2.制定评审标准条件和工作方案。新开展自主评审的医院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在不低于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医院定位、学科特色及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院评审标准条件。在职称评审前应制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包括申报评审时间、申报评审程序、学科组答辩分组、评委遴选、学科组评议、评委会表决程序、淘汰办法等。评审标准条件和评审工作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后执行。

    3.规范评审工作。要严格做好个人自主申报、单位民主评议、申报材料审核、学科组答辩、学科组评议、评委会表决、评审结果公示、审核确认和证书发放等环节工作。评审实行淘汰制,总体淘汰率不得低于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淘汰率。评审结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公布,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职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印。鼓励各市积极探索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接受监督检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实行评审前情况掌握、评审中巡查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实现评审全过程监督管理。自主评审医院应当接受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要按规定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的评委会,将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废止评审结果,直至撤销评审权。

(四)2020年起,我省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评审全部由各市自主开展。各市要按照《关于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函〔2018〕1090号)精神,及时调整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成员,结合本市实际,在不低于全省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本市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评审工作方案。要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及时做好评审标准条件、评审组织、评审结果等材料的备案工作。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有关医学、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卫生监督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4.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5.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

6.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

(二)评审专业

    申报人员可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参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确定评审专业。

    申报评审的专业,原则上须与现工作岗位和从事专业,以及现有职称专业相一致。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专业与中级职称专业不一致的,应先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再晋升。中级考试无相同专业的,可依据就近的原则选择专业,但须符合执业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专业与副高级职称专业不一致的,应先参加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专业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再晋升。

申报有执业要求的专业,执业类别、执业范围须与申报评审的专业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一致。

    由其他临床医学专业转岗申报全科医学、儿科、急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可直接申报,但所取得的职称只能在全科医学科、儿科、急诊科等相应的岗位上聘任。由临床医学岗位转岗到卫生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可直接申报卫生管理专业。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学位清查认定核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非医、药卫生类院校取得的与医、药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护理等非明显相关的学历不得按医疗卫生类相近专业对待。

    (三)资历条件

    任现职满5年(实算至2020年底),即2015年底前任现职。获得博士学位后申报副高级职称,即2018年底前获博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同时具备中级资格(有执业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准入资格满2年)。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所列职业资格对应卫生系列职称,符合条件的,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四)工作能力及业绩成果条件

    1.工作能力条件

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单位规定的预防、医疗、教学、科研任务;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有较强的业务组织指导能力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能组织指导本专业学科的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

2. 业绩成果条件

(1)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如实填写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全面反映本人履行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完成的本专业工作数量和质量等工作业绩。数量指标应通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的年均基本医疗工作数量或其他岗位工作数量等体现;专业工作质量应通过专业工作取得的效果、做出的贡献、社会同行的认可程度来衡量。

    从2023年起,将任现职期间发表科普文章或开展科普讲座作为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之一,晋升正高级职称须开展科普讲座或发表科普文章5篇(次),晋升副高级职称须开展科普讲座或发表科普文章3篇(次)。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业务开展、工作完成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业绩考核作为单位推荐的重要条件之一。

    (2)病例要求

    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申报人员,须填写任现职期间本人主治、体现本人最高业务水平或技术能力的《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以下简称《病例一览表》,最少50例,其中每年的病例数不少于10%。

    在职称评审答辩时,从《病例一览表》中随机抽取5份原始病案。病案须符合原卫生部《病案书写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要求,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并对整个病历书写的规范性进行把关。病历能反映申报者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别要求。对于外科病案,应有申报者本人术前讨论、术中记录及术后查房记录。

    (3)专题报告

    所有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撰写《专题报告》。专题报告须包括题目、材料、方法、结果和讨论等内容,要反映本人专业特长和专业技术水平,体现申报者主要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要实事求是,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

    不设病床或长期在门诊工作的临床类专业以及药、护、技专题报告要体现本人任现职期间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专业特长和业务水平。

    公共卫生专业专题报告要体现本人任现职期间在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能力。

    中医药专业专题报告要体现本人任现职期间运用中医药理论指导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经验和体会,能反映其专业实践能力和水平。

    全科医学专业专题报告要体现本人任现职期间在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包括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指标。

    (五)科研学术条件

    1.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

    (2)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科技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

    (4)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1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及以上奖1项,同时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5)鼓励撰写科普文章。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科普文章5篇,每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同时在可视同国家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

    (2)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科技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4)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及以上奖1项,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5)鼓励撰写科普文章。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科普文章3篇,每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同时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各级各类报刊上发表科普文章3篇,每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从2023年起,对科研学术条件进行调整,将医学学术刊物分为一类医学学术期刊和二类医学学术期刊,取消晋升当年只能在二类医学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篇文章的限制。

一类医学学术期刊:《一类医学学术期刊目录》(见附件)。

二类医学学术期刊:要求是“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实行动态管理,以期刊出版当年是否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目录中为准。杂志名称中含有各级医学学科名称或疾病名称的,仅限于本专业晋升职称使用。例如:XXX护理学杂志仅限于晋升护理专业使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收录的医学及临床类综合类期刊、医药大学学报类期刊可适用于各个专业。(药科大学学报仅用于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山东大学耳鼻喉眼学报仅用于耳鼻喉眼专业)。

 

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及全省三甲医院

其他单位

正高(符合其中之一)

一类医学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

二类医学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

二类医学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

科技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在二类医学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

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1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及以上奖1项(个人排名前5),同时在二类医学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

副高(符合其中之一)

一类医学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

二类医学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

二类医学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和省级医学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

科技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同时在二类医学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及以上奖1项(个人排名前3),同时在二类医学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

   2021年和2022年也可按上述条件晋升。

   (六)考核条件

    1.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累计不少于5次(其中博士不少于2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2.医师定期考核。根据原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卫医政〔2013〕99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直和委管单位医师晋升高级职称,须取得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发放的第四周期(2017-2018年)《山西省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书》,在考核周期内调入的人员,未参加第四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需提供调入前原单位及相关机构的考核证明。医师定期考核完成情况,由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组织复核认定。

    (七)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登记按照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评目标的通知》(晋卫〔2014〕44号)要求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由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复核认定。

    (八)基层工作条件

    根据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优质资源下沉的指导意见》(晋卫〔2014〕29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卫人〔2016〕2号),省、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应当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其中到贫困县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不少于6个月;晋升主任医师前应当到基层或下一级医院累计服务6个月,其中到贫困县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不少于3个月。按照脱贫不脱策原则,已退出的贫困县仍按原政策执行。受组织指派,承担援藏、援疆、援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医联体帮扶以及抗震救灾等工作任务的可以视作基层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5年之内晋升高级职称,对基层工作可不作要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医联体帮扶情况以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中医药管理局出具或认可的有关证明为准,并负责有关问题的调查落实。其他形式的基层工作情况由所属市卫生健康委提供,并负责有关问题的调查落实。

    因疫情原因影响,对2020年2至5月份基层工作任务不作要求。

    (九)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除学历和资历条件以外的其他评审条件,任现职须满3年,即为2017年底前聘任,且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一次以上优秀等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

    1.破格申报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一等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2项以上。

    (3)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10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及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

    2.破格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

    (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2项以上。

    (3)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十)专业考试条件

    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所有申报参评人员均须参加全省2020年度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方可参加评审,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1.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标准为60分,破格标准为75分。

    2.开展自主评审的医院高级职称专业考试成绩标准由各单位自主确定,不得低于全省卫生系列专业考试成绩标准。

    3.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专业考试成绩标准,按照《关于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函〔2018〕1090号),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划定。

    4.援外医疗队队员因疫情原因无法回国参加专业考试的,2020年可免于参加专业考试。

    四、申报程序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

    1.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2.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3.逐级审核申报。由各主管部门或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送高级评委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并出具鉴定意见,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并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

开展自主评审的医院自主制定申报推荐程序和办法。

    (二)设立绿色通道

    1.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人员首次申报评审职称时,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2.引进并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对基层工作条件不作硬性要求。

    3.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卫生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评委会审核,直接评审认定相应职称。

    4.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在职称晋升时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可提前1年晋升高级职称。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提供可视同国家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提供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援外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的指标,援外时间视同到基层工作时间,援外期间可通过在受援国医院和医学院校讲课等灵活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对国内继续教育学分不作硬性要求。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由援外医疗队出具,经省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合作处复核认定。

    从2023年起,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须在一类医学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二类医学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须在二类医学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范围和倾斜政策,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以及我省《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6号)规定执行。

    1.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前1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任中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满4年,即2016年底前任现职)。

    2.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免于一次专业考试。

    3.疫情防控工作中形成的专题报告,可享受一次替代论文。

    4.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5.因表现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个人,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已聘副高级职称满3年(即2017年底前任现职),可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其能力、业绩和贡献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已聘中级职称满3年(即2017年底前任现职),可由相应评审委员会根据其能力、业绩和贡献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

    6.因表现突出获得市(厅)级党政机关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的个人,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可提前2年(任中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满3年,即2017年底前任现职)。

    五、论文、论著要求

    1.评审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均须是任现职期间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排名第一,在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

    医学学术期刊一般刊号为CNXX-XXXX/R。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期刊的合法性,并对申报时提供的学术论文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

    出版在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电子版的医学学术论文按省级对待。

    2.凡申报参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均须提交一篇公开发表的国家级或可视同国家级答辩论文。从2021年起,提交的一类、二类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均可作为答辩论文。

    被世界权威索引系统(SCI、E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可按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EI收录的论文集除外)。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和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具体参照《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目录》和《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目录》执行。其中发表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上的论文,须按所划分专业,经评委会相应专业组评审鉴定,评价结果达甲级者,方可按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

    3.为杜绝申报人员为评职称而拼凑条件,突击发表无学术交流价值的文章,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只准计算一篇:(1)发表在同期同刊学术刊物上的文章。(2)同一年度内发表在各种学术刊物增刊上的文章。(3)申报当年发表的无具体科研、技术项目内容的非专业研究文章(晋升当年发表的与同一科研课题无关的多篇学术论文),国家级论文除外(不包括可视同国家级论文)。

    4.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不能计算,只可作为参考:(1)在买断的专业期刊和申购书号的各种专辑上发表的文章。(2)内容为综述或个案报道的文章(在中华系列杂志上发表的可提交学科组讨论确定是否可以作为参评论文)。(3)未附验证检索网页的论文。(4)作为通讯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非排名第一个)的文章。(5)发表在科普期刊上的文章。(6)发表在学术刊物上的讲座、讨论或科普文章。

    5.学术著作要求。评审条件中所指著作,均须是在任现职期间,有全国统一书号(ISBN),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本人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有一定学术水平,适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使用的专业学术著作(不含专业资料汇编)。字数按书中注明的本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多人合撰著作,书中章节(字数)未注明者,在总字数内采取按角色分享再平均计算的办法确定,即第一层次人员(主编)占总字数的30%,第二层次人员(副主编)占总字数的20%,其余人员(编委等)占总字数的50%。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做好收审报送工作。《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目录》、《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目录》、《一类医学学术期刊目录》、材料收审、专业考试、现场答辩安排、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要求等具体事宜,请登录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和查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一类医学学术期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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