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 地对临床医师的需求和培训能力,制订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 划,向各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 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年度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 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国家卫生计 生委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培训人员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招 收信息,填报培训志愿,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试,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及时向省级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招收信息,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在招 收计划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适当调剂。
第二十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 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 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 理工作。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 分,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 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二条 培训年限为 3 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 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不超 过 3 年,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已具有临床医学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 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 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时间及内容。原则上医学全在线网站www.lindalemus.com,医学硕士专业学 位研究生减免时间不超过 1 年,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免 时间不超过 2 年。
第二十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培训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 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
第二十四条 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基地和培训对 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 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作为培训考核的 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 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质量评估、考核认证等 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考核认证
第二十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 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住院医师参加结业考核须经资格 审核,过程考核合格和取得
资格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 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 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 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 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结业考核包括公共科目考核、专业理论知识 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重点考核住院医师医学专业理论、 临床实践能力和相关人文知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
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结业考核的公共科目考核和专业理 论知识考核部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全国统一实施,临床实 践能力考核部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基地 组织实施过程考核。
第三十条 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 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该证 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作为注册相应执业范围的重要依据。
对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 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对符合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进行培训 并通过结业考核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获得《住院医 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医学全在线网站www.lindalemus.com。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申请接受相 应专业方向的专科医师培训。专科医师培训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由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详细信息:关于国家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相关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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