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培训对象根据招收信息和本人志愿填写《住 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缴纳 报考费。培训对象可填写多个志愿(每个基地限报 2 个专业)。 拟由单位委派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其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后报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申请书》审核。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人员组织 统一考试,培训基地组织各专业面试,按照申请人填报的志 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培训基地应及时汇总招收结果等相关信息,报省级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审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在培训招收计 划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者进行调剂(匹配)。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将本年度培训招收结果予以公示,并于每年 10 月底前将本 年度实际招收情况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四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 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 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 料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参照《医 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在招收工作中出现 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 1 年的整改 处理;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详细信息:关于国家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相关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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