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和住 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及招生规模由省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统一公布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培训|基地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级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训基地的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 职责,加强基地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加强 培训过程管理和培训1] 质量评价。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实行再认定管理,认定周期为 3 年。培训基地应当在周期结束前 6 个月提出复核认定申请,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复核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作出 复核认定结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于辖区内全科医生 规范化培养基地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1] 基地的再认定情况 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培训基地方可按照认定类别招收 全科医生或相关专科方向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开展规范化 培训|工作口未经认定或未通过认定的医院,以及未及时提交 复核申请及未通过复核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医师规范化培切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医学全,在.线网.站搜.集,定期 对辖区内培训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 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和指导医师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医院或 协作医院,应当立即终止认定,且 3 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擅自扩大医师培训规模、不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活动、组织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培训|质量、 学员反映强烈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医学全,在.线网.站搜.集.情节特别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3 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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