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执行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规定:原研制与仿制药应区别定价,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5%;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该规定从概念上和定价上是对原研制药品的价值给予了肯定,从效果上却间接导致了我国民族制药企业“低价低质”的现状。而国际惯例是仅对专利药品给予相应保护,过了专利期的都为通用名药,虽价格与仿制药仍有差异,但很多国家通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鼓励使用仿制药,以保证医疗保险和财政的可负担性。
建议:尽快取消进口和外(合)资企业原研制药品概念及相应定价政策;对于临床上已有仿制药品并可以替代原专利药品的,应制定政策鼓励使用仿制药,以促进民族医药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