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全省各地、各高校开展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将纳入民生工程年度目标考核。对该项工作措施不到位、进展不力的地区和高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记者4月1日获悉,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近日联合发文,强调各地应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大学生在2008年秋季开学报到后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核手续,尽快予以报销,以保证所有参保大学生切实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要求,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主动联系各高等学校,掌握本地区每年在校大学生人数,并定期上报当地在校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情况。
而各高校则应尽快制订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做好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各高校制订的有关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应于2009年4月10日前报送主管部门。
按照省和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各高校代收的2008学年学生参保费用,应于2009年4月20日前汇缴当地大学生医保财政专户,并及时为参保大学生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我省主管部门强调,在本省境内合作办学以及设有校外教学点的高校,其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工作应由学生学籍所在高校统一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和方便学生的原则,在学生学习地办理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尽可能为高校和参保大学生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