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农业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18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农业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农业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农业经济师须系统掌握农业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农业经济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农业经济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农业经济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农业经济中的难题,在加强农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专业业务、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农业经济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农业经济专业或涉农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论文、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论.文.客.服.QQ,81995535;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业经济专业技术工作连续3年以上,并承担一项专业业务工作;
二、主持涉农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
三、作为骨干参与涉农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四、主持国家、自治区重点农业项目1项以上;
五、市(厅)级农业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六、主持涉农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达到区内同行先进水平;
七、从事农业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涉农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的贡献;
二、为涉农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主持涉农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论.文.客.服.QQ,81995535,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区内同行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五、从事农业经济研究工作,获省(部)级三等奖一项以上
六、从事农业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写农业经济著作(本人负责撰写5万字以上),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二、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及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以及为解决重大农业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4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国家或自治区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二、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涉农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近三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定;
四、对所从事的农业经济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农业经济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和在国家级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省(部)级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专业论文6篇以上(上述论著均须经指定的评审专家鉴定,论文水平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五、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农业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论.文.客.服.QQ,81995535,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农业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
(二)涉农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不包括党务政工主要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可以不是决策者)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负责人。
(三)“主要编著”是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或执笔人。
(四)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
(五)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国际学术机构或委托我国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六)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国家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七)“市”是指地级以上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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