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水泥及水泥制品、玻璃及其深加工制品、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建筑陶瓷、墙体材料、新型建材、化学建材、非金属矿产加工及制品、建材机械设备、建材生产自动控制与电气以及其他硅酸盐材料等建筑材料专业的研究、设计、生产及其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环保安全、综合利用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论.文.客.服.QQ,80018565,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论.文.客.服.QQ,80018565,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大型企业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等)。
二、参与全厂性技术改造全过程,或消化吸收国外引进技术,项目已投产。
三、参加技改、技革工程或企业生产技术攻关项目3项以上。
四、参与开发本行业新产品2项以上,并己形成批量生产。
五、编写本企业生产技术工作中长期规定、技术管理规章制度3项以上,并已被采用。
六、参与大型建材项目单项工程设计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项目2项以上,或其他工程项目3项以上。
七、参与大型建材项目工程技术咨询2项以上,或中型工程3项以上,2项报告通过论证被采纳。
八、参与3项以上大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并编写分项的技术文件,项目报告已通过论证被采纳。
九、参加对2个以上的中型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为企业解决关键的生产技术问题,在提高产品质量和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并被有关企业确认。
十、参加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十一、从事检测工作,参与完成不少于5项(次)由国家或省级专业主管部门授权组织的检测评定工作。
十二、参加编写省、市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程2项以上,并已付诸实施。
十三、从事科技信息工作,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并独立完成3项以上建材专项技术的国内外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题综述。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参加人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市(厅)级以上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优秀勘察)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参加人(以证书为准)。
三、在生产或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使本企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企业的先进水平。
四、参加企业技术攻关,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提高产量、质量和节能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得到省级主管部门认可。
五、从事建材技术信息工作,为企业技术改造及科研收集国内外先进的技术管理信息,并被采纳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参与2项以上开发新产品或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市(厅)级以上基本建设(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项目投产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鉴定认可。
八、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三)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并被应用。
(四)解决1项以上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五)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撰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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