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18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考古、科研、文物征集鉴定、文物保管、文物保护维修、文物修复、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申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自治区文化系列职改办组织的专业水平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最新技术状况的发展趋势;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是自治区内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能够主持完成高难度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成果显著。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专业
(1)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3)解决过5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主持完成自治区(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具有自治区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3)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主要作用。
4.文物保管专业
(1)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重大突破。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大型或4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自治区级或2项地、州级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
6.文物修复专业
(1)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指导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2)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大突破。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主持完成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5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组织、举办过5次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四)著作论文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2.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3.独立撰写并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
第十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2.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能够主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专业
(1)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3)解决过3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完成自治区(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4.文物保管专业
(1)参与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较大突破。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大型或2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地、州级或2项县级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
6.文物修复专业
(1)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
(2)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较大突破。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主持完成1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3万字以上。
9.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
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10.其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著作论文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在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4篇以上。
第十一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4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严格按照科学操作规程,参与科研活动和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专业
参与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或5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参与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或简报)。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论文。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独立鉴定、征集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
4.文物保管专业
(1)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
(2)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文物的建档保管工作。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中型或2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或参与制定1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
6.文物修复专业
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完成一般陈列展览设计2个以上(含布展、建档等)。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
(2)参与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9.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
在自治区(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10.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合作撰写发表专业技术报告1篇以上。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二条 助理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解决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专业
作为助手参加考古发掘项目1个以上。能基本按照考古规程进行调查、发掘作业,并能对考古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参与编写发掘简报。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能够写出一般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鉴定、征集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5件以上。
4.文物保管专业
(1)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养方法;
(2)参与完成50件以上文物藏品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和1项以上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管,没有出现质量事故。
6.文物修复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5件以上。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作为助手参加陈列展览设计 1个以上,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制定一般性的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工作。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具有良好的沟通、传播能力和一定的观众组织能力,能够回答一般性的专业知识问题;
(2)参与推广(宣讲)中型陈列展览1个以上, 完成讲解工作50场次以上。
9.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
完成考古绘图5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30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拓片15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10.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撰写的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文化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3〕54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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