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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人社发〔2013〕62号

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试点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工学校教师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工学校教师在职业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激励广大教师不断进取,根据《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评审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择优晋升”的原则。

第三条  评审范围:在我省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且担任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研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四条  组织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省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第五条  申报程序

申报人根据人力社保部门的布置,按照《浙江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学校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在全校范围内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复审;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议,对通过复审的技工学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课堂教学水平、在本地区的学术影响力、工作业绩进行有效评价,产生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推荐人选报省人力社保厅,经省人力社保厅审核通过后提交省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六条  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由“省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论文论著代表作鉴定、面试答辩、同行专家评议、评委会评审等环节。

(一)论文论著代表作鉴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对各地推荐候选人论文、论著代表作进行匿名鉴定。两篇代表作送3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审定。

(二)面试答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答辩,答辩围绕推荐候选人提交的主要业绩和成果进行。

(三)同行专家评议。学科评议组成员根据推荐候选人提供的评审材料论.文.客.服.QQ80018565,对推荐候选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和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四)省评委会评审。评委在独立思考、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未通过人员不得进行复议。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对不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规定程序和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参加评审资格,并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评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评审办法》自2013年3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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