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校系统教师系列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深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和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级、市级党校、行政学院(含挂靠本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申报材料造假等严重违纪行为,从被查证属实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违反党纪政纪,受到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到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到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论.文.客.服.QQ,81995535,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5年。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年均授课量达到本单位教员的年均授课时数;教学质量、数量等综合业绩达到本单位同等职称人员的中上水平。
二、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
三、除计算机、英语等技术性较强的学科外,作为主讲人开设5个以上不同内容的主体班专题课,并提供经教务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题课讲课提纲作为证明材料。专职教师还须开设2个以上不同内容的主体班专题教学观摩课或公开示范课。
四、根据主体班次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现场教学、社会调查和指导学历班毕业论文,并经教务管理部门认定。
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须有1学期以上到基层扶贫、支教或到有关部门跟班、挂职等工作经历。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一、至少有1篇公开发表的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或主持完成过1个教学改革方面的课题。
二、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方面的奖励2次以上(限前一名)。
三、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论.文.客.服.QQ,81995535,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四、参加全国党校系统或国家行政学院系统科研成果鉴定、评奖工作2次以上。
五、参加本学科教材的编写工作(第一作者、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六、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全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
七、取得省部级以上理论宣传成果3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同时具备: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重大决策咨询、论证成果,共5篇(项)以上。
二、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重大决策咨询、论证成果,共7篇(项)以上,其中至少3篇(项)为: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家权威报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独著),或提供被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重大决策咨询、论证成果(独立完成)。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国家级奖限前二名;省部级一等奖限主持或独立完成)。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获自治区优秀专家称号者、广西新世纪十百千第二层次人选等自治区级专家荣誉称号。
三、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国家级奖限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限前一名,二、三等奖限主持或独立完成)。
(二)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国家级限前二名,省部级限主持或独立完成)。
(三)提供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采纳的重大决策咨询、论证成果1项以上。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广西党校系统高级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党校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主体班次指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调训的干部培训班次。
(二)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三)国外权威刊物:指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提供收录证明。
(四)国家权威报刊:指国家A类报刊 。国家A类报刊暂定:《人民日报》(包括华南版)、《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瞭望》、《求是》、《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理论前沿》、《党建》、《党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
(五)国内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每年出版的《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及南京大学CSSCI来源核心期刊中列出的期刊,不包含增刊。如发表论文的当年有最新版本《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南京大学CSSCI来源核心期刊要目出版,则以最新版本为准,如:2008年发表的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只适用参考2008版《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及2008版南京大学CSSCI来源核心期刊要目。
(六)奖励等级:
1.国家级奖:指以国家名义设立的、公认的、具有影响力的奖励。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五名。
2.省部级奖:指以国家部委,省级党委、人民政府名义设立的奖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一等奖限前三名,二等奖限前二名,三等奖限前一名。
3.市厅级奖:市级指以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名义设立的奖项;自治区(省)委党校、自治区(省)级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区(省)党校系统、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厅级指以厅级部门名义设立的奖项。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一等奖限前二名,二等奖限前一名;三等奖限独立完成。
(七)科研项目(课题):必须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1、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五名。
2、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国家部委,省级党委、政府,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省级部委委托管理某些专项的有关司局、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三名。
3、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广西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地级市科技局、地级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一名。
(八)著作、论文:“著作”是指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其中合著须为本人在同一部书中参与撰写规定字数以上:著作10万字以上,译著3万字以上,教材10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独著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
(九)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或清样。
(十)教学观摩课、公开示范课:教学观摩课为校级和教研部(室)的主体班教学观摩课,其中:校级观摩课是指由教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全校范围的教学观摩课;教研部(室)观摩课是指由本教研部(室)安排的本部(室)的教学观摩课,须在每学期初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由教务管理部门认定;公开示范课为全校范围内的主体班教学示范课。
(十一)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课题: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是指探讨党校(行政院校)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的论文;教学改革方面的课题是指与党校(行政院校)干部教育培训有关的、经课题立项部门立项、认可为教改课题的。
(十二)重大决策咨询、论证成果:指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中央、国家级限前五名;省<部>、市级限前三名)为党委或政府提供且已被采纳的重大决策咨询、论证成果(须提供有党委或政府认定的证明材料),其中: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级党委、政府指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或得到国家领导人、国务院各部委领导、自治区(省、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地级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咨询、论证成果。
(十三)理论宣传成果指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校(行政院校)教育动态、经验的相关理论文章(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和专题访谈(独立完成)。刊发(播出)范围包括:(1)国家级理论宣传媒体:《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解放日报》(理论版)、《求是》、《学习时报》、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网、新华网;(2)自治区(省)级理论宣传媒体:《广西日报》、《当代广西》及其他省级党报,广西电视台、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新闻网及其他省级的电视台、电台、新闻网;(3)市级理论宣传媒体:各地市级党报、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网。
(十四)挂靠本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指广西区党委讲师团系统、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广西团校、广西妇女干部学校、广西干部学院以及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批的有关单位等。
(十五)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详细信息:广西省党校系统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桂职办(20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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