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并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教育教学效果明显
(一)所教或所指导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绩显著论.文.客.服.QQ,81995535,担任班主任或所指导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或本人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班主任(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学校校级领导所管理学校获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政府奖励。
(二)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获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奖励。
(三)除上述条件外,教研员还应被评为当地学科(教育技术)带头人或教学(教育技术)骨干。
三、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积极推动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方法创新,推广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参加县级以上教研机构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并做教育教学方面的经验介绍。(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较强
(一)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参与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须提交结题证书)。
(二)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教师主持1项、参与1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须提交结题证书)。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著作、译著(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论文2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农村学校现任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1篇)。
二、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著作、译著(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
(二)论文4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论.文.客.服.QQ,81995535;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申报:
一、获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自治区特级教师称号,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获市(厅)级政府奖励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可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高级教师(含“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确认方法:
1.校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年级组长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
2.艺术、体育、心理健康、劳动技术、教育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3.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四)德育教师是指分管德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师和其他担任德育工作的教师。
(五)循环教学是指幼儿园小班-大班,义务教育1-6年级、7-9年级,普通高中1-3年级教学。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不作循坏教学要求。
(六)农村学校是指不设在县城的乡镇学校。
(七)基础薄弱学校是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属学校。
(八)支教是指到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开展授课、讲座、指导教学等教育教学活动。
(九)周课时是指每周平均课时,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十)中层管理人员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内设管理机构的人员。
(十一)校级领导是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十二)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组织的,本学科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人员参加的研究课、示范课。
(十三)县级是指市辖区、县、县级市。
(十四)市级是指地级市。
(十五)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政府奖励包括国家级政府奖励、省部级政府奖励、市(厅)级政府奖励、县级政府奖励、县级教育部门奖励。
国家级政府奖励是指国务院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相关的奖励。
省部级政府奖励是指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相关的奖励。
市(厅)级政府奖励是指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相关的奖励。
县级政府奖励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相关的奖励。
县级教育部门奖励是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相关的奖励。
以上奖励均以获奖证书为准。
(十六)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
(十七)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是在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论.文.客.服.QQ,81995535,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或教材,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审会专家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练习册、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所有著作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
(十八)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论文应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十九)主要完成人是指排名一等奖前10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原则上应有个人证书。
(二十)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该在学科岗位任教一年以上。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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