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讲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与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专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论.文.客.服.QQ,81995535,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授课60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
三、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
四、参加过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参与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二、参与完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研究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
三、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展演、项目设计论.文.客.服.QQ,81995535,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四、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前6名(三等奖以上)。
五、专职学生辅导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本人或所带班级、学生党团组织等获得校级以上的荣誉称号,或指导学生就业和参与组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或参与出版著作1篇(部),并独立撰写1篇本专业教学改革论文。
艺术类专业人员可提交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获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奖励)。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的条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论.文.客.服.QQ,81995535,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科研项目(课题)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或任务书)依据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部除外)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受省部委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有关司局或厅局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依据(或任务书)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A类以上项目)。
(三)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市的党委、政府下达的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B类项目及以下);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其中,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一档:获得财政经费支持自然科学类5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2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或自筹经费10万元以上的项目(课题);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二档:获得财政经费支持自然科学类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自筹经费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项目(课题);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三档:获得财政经费支持自然科学类2万元以下、社会科学类1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课题),自筹经费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项目(课题)。
上述各级别科研项目(课题)均需要有经费支持,均需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经费到校证明为准。财政经费支持均不含学校配套经费。
四、体育类“国际级赛事”、“国家级赛事”、“省级赛事”
(一)“国际级赛事”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运动会等公认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比赛。
(二)“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
(三)“省级赛事”是指省级运动会、民族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等比赛。
五、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省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省级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或是由省级以上各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
六、艺术类专业奖项
(一)国家级艺术类专业奖项,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国家级人民团体等颁发的“五个一工程”、“文华奖”、“荷花奖”、“梅花奖”、“金钟奖”、“百花奖”、“华表奖”、“金鸡奖”、“金鹰奖”、“中国戏剧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中国戏剧梅花奖”、“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等全国性艺术专业比赛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二)省部级艺术类专业奖项,指国家文化部举办的各类专业艺术比赛颁发的奖项;或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铜鼓奖”、“桂花奖”、“全区戏剧展演比赛奖”、“全区音乐舞蹈比赛奖”、“全区美术展览比赛”等专业艺术比赛活动的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七、著作、论文、公开出版物
(一)“著作”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3万字以上)或编著、教材(10万字以上)、个人艺术创作作品集(美术、设计作品60幅以上论.文.客.服.QQ,81995535;交响乐2部以上;作曲30首以上;原创舞蹈编导作品8个以上)。
(二)“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三)“公开出版物”是指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或书籍(有ISBN书号)。国内公开发行公开出版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八、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在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公开发表,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提供的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增刊除外。
九、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是指“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及由教育部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
十、本条件中相关佐证材料要求
(一)讲授本科生课程、专职学生辅导员讲授思想政治教育课、授课时数认证,均须提交教务部门认定本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须提交近5年来学校对个人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三)担任过研究生导师,须提供学校聘用证明;讲授研究生必修课程,须提供研究生管理部门认定的教师课表;指导过青年教师、青年辅导员、进修教师学习,须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及考核材料。
(四)科研项目(课题)主持完成,须提供结题(验收)证书或通过鉴定证明。科研项目(课题)取得阶段性成果,须提供相关成果材料。
(五)各种奖励认证,须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非政府部门授予的奖项还须提供评比通知。
十一、涉嫌违纪违法,被司法、纪检部门立案调查期间申报并获得评审通过的人员暂不给予下文确认,待有关部门作出定论后,如无违纪违法行为,则下文确认;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受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则取消评审结果。
十二、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含本级;凡冠有“以下”者,不含本级。
详细信息:广西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桂职办〔2014〕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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