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的要求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工种)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除外语、体育、医学等特殊专业要求专业一致外,原则上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参加工作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下学历满2年后,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正常申报。对于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毕业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
第十三条 一体化教师是指按照《一体化课程规范》、进行一体化课程教学设计并组织实施一体化课程教学的专业教师,附国家、省批准文件和学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有关文件、一体化教师名单、本人教案等材料。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量、课时量附学校课程安排表及有关证明。教学效果、教学质量考评附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和教学质量考评材料。优质课附本人教案、专家评价意见和获奖证书。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学科专题讲座附本人教案、讲稿、专家评价意见、主办方证明等。听课、评课附听课、评课记录等材料。表彰、奖励附奖励证书,在评审简表中注明评奖单位、表彰文件号、证书编号等。
第十五条 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等,校领导、系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及教务(实训)、学生管理、团委负责人工作可视同学生管理工作,应获得学校表彰的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附学校原始考核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获奖证书。
第十六条 到企业、生产一线进行专业实践,附校企双方的企业实践鉴定合格证明和教师本人1500字左右的专业实践报告。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附学校活动计划、实施方案、活动总结和教师本人1500字左右的总结报告。指导、培养青年教师附学校文件、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教科研项目(课题)指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项目(课题),级别以立项单位的级别为准。项目(课题)附立项报告、研究过程材料、研究报告、结项或鉴定证书等完备的材料。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附奖励证书。
第十八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非专业刊物、论文汇集(论文篇数较多的刊物)等;综述、通讯报导、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客.服.QQ80018565,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十九条 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纳入学校统一编写规划的特殊专业教材附学校批准教材编写立项证明及使用评估材料。
第二十条 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所称“市”均指省辖市,“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经历能力中的讲授公开课、撰写教学心得、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到企业和生产一线进行专业实践、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作为申报人员2015年及以后业绩的必备要求,2014年及以前的业绩不作为必备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4〕14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论.文.客.服.QQ80018565,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5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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