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副教授(旗县党校教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为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较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研究方向,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现代理论和社会实践的某一方面有独创的见解。
(二)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能胜任主体班次专题课的讲授工作,在讲师任期内在主体班次讲授2个以上不同专题或系统讲授本科生专业基础课程1门,完成校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良好。
2.具备指导青年教师或本科生的能力。具有主持参与主体班次的问题交流、单元研讨等教学活动经验或指导青年教师或本科生的经验。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或调研咨询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提交的论文,至少有2篇发表在省(自治区)级以上报刊上,或有1篇以上发表在国家权威报刊或核心期刊上-论文客服QQ,81995535。
2.主持完成旗县区以上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项目1项。
3.参与出版教材、论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计不少于3万字)。
4.获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
第十二条 讲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研究方向,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
(二)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具备本科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本专业教学与科研的能力,完成校院布置的教学任务及其他工作。
2.具有挂职锻炼或下主体班跟班等实际工作经验。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自治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参与盟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旗县区级以上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2项。
3.参与出版教材、论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千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计不少于1万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专著、译著、教材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教材。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的论文。国家权威报刊是指《内蒙古党校、行政学院科研成果认定办法》中所列A、B、C类报刊。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等。国家级规划教材,是指经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并审定的教材。“主体班次”指:列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的班次。
第十七条 按要求提交的论文,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同一原创成果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共计1次。
第十八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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