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七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的4条以上:
(一)优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承认。
(二)获特级教师或国家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三)所培养的优秀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2次以上。
(四)受聘参加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在市以上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五)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部或与他人合著2部(内容应占合著大部分)。
(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七)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2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2次以上。从事少先队工作,本人或者组织学生受到全国少工委表彰2次以上。
(八)职业中学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次以上,或在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一等奖2次以上。
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七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
(一)优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教研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承认。
(二)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荣誉称号。
(三)所培养的优秀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以上。
(四)受聘参加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在市以上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五)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与他人合著1部(内容应占合著大部分)。
(六)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七)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1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担任少先队辅导员的,组织学生参加省少工委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八)职业中学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1次以上,或在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2次以上。
三、一、二、三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不作破格要求。
第六条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是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坚实的理论功底,对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有深入的研究,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取得高水平的学科教育研究成果,在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二)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形成教学特色,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取得过较大价值的教学研究成果。
(三)申报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对所教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比较扎实的掌握,能独立地进行教学科研的专业理论研究工作,发表过一定水平的论文,取得过一定价值的教学研究成果。
(四)申报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掌握所教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所教学科相关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相关的教学研究活动。
(五)申报三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有创见性,有独特的教学风格,教学艺术精湛,教学业绩显著。
(二)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实践成果,教学业绩突出。
(三)申报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所教课程的能力,在保证完成教学工作量的同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良好。
(四)申报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熟悉本专业教学工作各环节的要求,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教学工作任务。
(五)申报三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所教学科教学工作的要求,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任务。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要重视对申报者特别是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的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基础。中小学教师中的高、中级职务申报者,必须具有科研能力,要能进行专业理论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在不断分析总结的基础,取得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成果。
师导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桥梁。中小学教师中的高、中级职务申报者,必须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的传授、指导能力,承担培养、指导专业人才的责任,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动力。重视申报者的创新能力,就是要鼓励中小学教师在专业理论研究、专业教学工作中有所创造,在创新中不断推进中小学教育、科研取得新突破、新成果、新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引导中小学教师在边远地区、基层和一线工作岗位上,为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兼职从事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应按所教学科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兼做少先队工作方面所获奖励与其他学科同组奖励同等对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或少先队活动类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工作方面的论文可视作1篇专业论文。
专职从事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称号的教师论.文.服.务.QQ81995535,可申报“思想品德”专业,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少先队工作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研究论文,申报一级教师需3篇以上,申报高级教师需5篇以上。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限期内不得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1、师德严重失范,造成严重影响的;
2、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4、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5、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十条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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