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苏职称〔2016〕1号
各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2011年9月印发的《江苏省党校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6月1日
江苏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有关精神,以及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发展需要和系统教师工作特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教研人员。
第三条 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助教、讲师、高级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忠诚于党、忠诚于党校事业,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弘扬优良作风,坚持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党校声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2年内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不称职)”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3年内不得申报。
(三)授课内容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伪造、谎报申报材料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二)已取得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
(三)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四)因公出国且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五)年龄满50周岁的。
(六)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三)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脱产或者半脱产专业学习进修,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章 助教资格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教资格:
(一)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有1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二)获双学士学位,参加工作当年。
(三)获硕士学位。
第四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1、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论.文.客.服.QQ,80018565,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认)定讲师资格:
1、获博士学位。
2、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具有从事专业教学与科研的能力。
第十一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承担过主体班次教学任务,教学测评优良率在90%以上。
(二)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00课时以上,教学测评良好以上。
(三)有1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第十二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科学研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二)条其中一条和第(三)、(四)条其中一条。
(一)公开发表5篇论文以上,其中在中国知网可以检索1篇以上。
(二)参与出版著作1部,公开发表3篇论文以上,其中在中国知网可以检索1篇以上。
(三)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1项。
(四)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专项社会调查,参与撰写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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