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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期刊大全 > 江苏 > 正文:江苏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苏职称〔2016〕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苏职称〔2016〕1号


 

第五章  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讲师资格: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后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五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主体班次承担过2个以上教学专题,教学测评优良率在90%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80课时以上,教学测评良好以上。

2、具体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成绩显著。

3、确定为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三个一批”人才培养对象,或获相应等级以上称号。

(二)有突出教学业绩,获得过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一等奖。

第十六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科学研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第十五条第一款要求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2条其中的一条和第3、4条其中的一条:

1、公开发表6篇论文以上,其中在中国知网可以检索2篇以上。

2、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写三分之一以上),公开发表3篇论文以上,其中在中国知网可以检索2篇以上。

3、主持并完成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1项。

4、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主持开展专项社会调查,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符合第十五条第二款要求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其中的一条:

1、获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一等奖1次,公开发表5篇论文以上,其中在中国知网可以检索2篇以上。在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的前提下,以上教学奖项可以累加计算。

2、主持并完成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1项。

3、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主持开展专项社会调查,并形成调研报告。

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1次以上的,科研业绩、成果不作要求。

第六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教授资格:

(一)获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40岁以下申报副教授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主体班次承担过教学专题论.文.客.服.QQ,80018565,教学测评优良率在90%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80课时以上,教学测评良好以上。

2、系统担任讲授本学科(专业)课程,教学测评良好以上。

3、在市级党校以上开过教学示范课,教学测评良好以上。

4、确定为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三个一批”人才培养对象,或获相应等级以上称号。

(二)有突出教学业绩,获得过全国党校系统、全国行政学院精品课,或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二等奖,或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

第二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科学研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要求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其中的一条和第3、4条其中的一条:

1、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二类核心刊物论文1篇以上。

2、出版学术著作1部,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二类核心刊物论文1篇以上。

3、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

4、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1项。

(二)符合第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其中的一条和第3、4条其中的一条:

1、获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1次,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1次,或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二等奖1次,或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1次,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在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的前提下,以上教学奖项可以累加计算。

3、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

4、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1项。

获全国党校系统、全国行政学院精品课1次以上的,科研业绩、成果不作要求。

(三)对照第十九条要求,有一定的教学业绩论.文.客.服.QQ,80018565,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1、2条中的一条和第3、4、5条其中的一条:

1、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二类核心刊物论文2篇以上。

2、出版学术著作1部,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二类核心刊物论文2篇以上。

3、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

4、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2项。

5、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1项。

第七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40岁以下申报教授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专业水平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主体班次承担2个以上教学专题,教学测评优良率在90%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80课时以上,教学测评良好以上。

2、系统讲授本学科(专业)课程2门以上,教学测评良好以上。

3、硕士学位点导师,至少指导过1名硕士研究生。

4、确定为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三个一批”人才培养对象,或获相应等级以上称号。

(二)有突出教学业绩,获得过全国党校系统、全国行政学院精品课,或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二等奖,或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

第二十四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科学研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要求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其中的一条和第3、4条其中的一条:

1、发表专业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一类核心刊物论文1篇或二类核心刊物论文2篇以上。

2、出版学术著作1部,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一类核心刊物论文1篇或二类核心刊物论文2篇以上。

3、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

4、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市级党校教师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2项)。

(二)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要求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其中的一条和第3、4条其中的一条:

1、获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1次论.文.客.服.QQ,80018565,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

2、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1次,或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二等奖1次,或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1次,发表专业学术论文7篇以上。

在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的前提下,以上教学奖项可以累加计算。

3、主持国家级以上课题1项。

4、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市级党校教师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2项)。

获全国党校系统、全国行政学院精品课1次以上的,科研业绩、成果不作要求。

(三)对照第二十三条要求,有一定的教学业绩,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其中的一条和第3、4、5条其中的一条:

1、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一类核心刊物论文2篇或二类核心刊物论文4篇以上。

2、出版学术著作1部,发表专业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一类核心刊物论文2篇或二类核心刊物论文4篇以上。

3、主持国家级课题2项。

4、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市级党校教师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3项)。

5、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市级党校教师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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