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商业、物资经济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8、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课题1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2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4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9、指导下一级经济人员认真履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帮助2名以上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从事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荣获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或省(部)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经营管理者,或市(厅)级表彰2次以上。
(三)学术水平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论.文.服.务.QQ81995535,同时在内刊、增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在经济改革、理论研究方面取得较大成果,获省(部)级奖1项;或获省直行业协会、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4、在解决本地、本单位重大经济问题中,独立撰写有较高水平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奖1项。
2、获省(部)级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五一”劳动奖章。
4、主持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连续三年使企业经济效益大幅提高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5、主持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连续三年为国家纳税1000万元/年以上。
6、主持完成国家重点工程、技改项目或重点课题研究,并通过竣工验收或结题。
7、在中、小型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奖一等奖1项。
8、公开出版经济、管理类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9、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四、附则
第九条 本《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为标准。
第十条本《条件》所称“论文”,除注明的外,均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ISSN)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所称的著作、教材,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教材3万字可折抵1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不能超过1篇;在核心期刊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期刊计算。
本《条件》提到的著作、译作、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系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服.务.QQ81995535,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所称课题以项目立项时间为准。
本《条件》所称提到的奖项,均以获奖证书为准。
本《条件》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数。凡冠以“主要参与者”,均指排名前三。
第十一条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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