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4】37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确保2014年评审工作平稳过渡,2014年评审工作新旧评审条件同时执行,2014年后,原《关于印发的〈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黔人通[2007]86号)、《关于印发的〈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7]87号)、关于印发的〈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7]88 号)废止。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14年5月19日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论.文.服.务.QQ81995535,促进教育创新和教师专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筒称 < 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新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或者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为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囯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信息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4.具备教师资格。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三、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2.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在小学、幼儿园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评审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教学工作。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下同),教学评价积分达70分以上。
2.协助做好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四、二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二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初中、小学、 幼儿园担任三级教师取务2年以上;或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含见习期)且考核合格。
3.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小学、幼 儿园担任三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或在小学、幼儿园教学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含见习期)且考核合格。
第十条 评审条件
1.熟练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以及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基 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课 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优 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教学评价积分达75分以上。
2.担任或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3.掌握教育教学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能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五、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 资历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获硕士学位,任教2年以上。
2.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学位),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初中、小学、 幼儿园担任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5.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小学、幼儿园担任二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任教教师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任 教教师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二级教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教学评价积分达80分以上。
2.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关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论.文.服.务.QQ81995535,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参与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提供学校总体安排、个人计划、总结、学生名单、活动过程记录等佐证材料,下同)。
3.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教学研究任务, 在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改革创新中累积了一定经验。
4.承担过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
5.能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可按有关规定确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规定学时),并报县(市、 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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