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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黔人社厅通【2014】374号


(二)业绩成果

任二级教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

1.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省级三等奖或市(州)级二等奖以上;或幼儿教师获技能、教学、游戏、半日活动、玩教具等评比市(州)级三等奖或县(市、区、特区)级二等奖以上。

县、乡(镇)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市(州)级三等奖或县(市、区、特区)级二等奖以上;或幼儿教师获得技能、教学、游戏、半日活动、玩教具等 评比县(市、区、特区)级三等奖以上。

2.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获硕士学位的为2年)。获县(市、区、特区)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幼儿活动获县(市、区、特区)级以上表彰。

县、乡(镇)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获硕士学位的为2年)。获乡(镇)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幼儿活动获乡(镇)级以上表彰。

3.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专业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2篇论文获省级三等奖以上。

县、乡(镇)教师在省级内部资料性专业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1篇论文获市(州)级二等奖以 上;或2篇论文获县(市.、区、特区)级二等奖以上。

4.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获县(市、区、特区)级政府或市 (州)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以上。

县、乡(镇)教师获乡(镇)政府或县(市、区、特区)级教育行 政部门表彰2次以上。

5.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论.文.服.务.QQ81995535,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所在县(市、区、特 区)推广,提供佐证材料并由县(市、区、特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展县(市、区、特区)级公开交流活动3次以上。

县、乡(镇)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所在乡(镇)推广,提供佐证材料并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展县(市、区、特区)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

6.积极组织竞赛辅导(有教案、有教学计划,下同),省、市 (州)及所在地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2人(次)获全国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县、乡(镇)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2人(次)获市(州)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7.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

下列人员除必须具备1-7款之一外,应同时具备其业绩必备条件:

教学研究机构人员必备条件:主持完成本学科市(州)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在教育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论文、经验总结 报告4篇以上。承担县(市、区、特区)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2次以上。每学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听课不低于30节 (有听课记录和听课评价及指导意见,下同),基层教研员不低于40节,组织或参与教研活动不少于5次。

教师培训机构人员必备条件:承担县(市、区、特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3次以上;或承担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2次以上。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总结报告,且在教育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论文1篇。

电教(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学校从事远程教育、计算机维护及教学的人员必备条件:初步了解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功能,能组织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且编制的多媒体教学软件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在教育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论文2篇(获相关部门奖励的自制音像教材,媒体教育教学软件、课 件,优质课,视导课实录可等同为发表论文,下同),且每学年应按教学计划,确保设备正常使用率达80%以上,制作媒体软件、课件2个以上,教育教学资源应用4次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二级教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破格申报一级教师的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市(州)级以上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荣誉称号。

2.获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或获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

七、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获博士学位,任教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一级教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教学特色。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教学评价积分达85分以上。

2.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关注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 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或课 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或承担1门以上校本选修课)。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改革创新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能够独立完成2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至少1项市(州)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4.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作用,承担过3次以上县(市、区、特 区)级以上示范课、观摩课、学术讲座,并在指导、培养3名以上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提供佐证材料,下同)。

5.城镇教师具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

6.能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规定学时),并报县 (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

(二)业绩成果

任一级教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款之二 :

1.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或获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省级二等奖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幼儿教师获得技能、教学、游戏、半日活动、玩教具等评比市(州)级二等奖以上。

县、乡(镇)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省级三等奖或市(州)级二等奖或县(市、区、特区)级一等奖以上;或幼儿园教师获得技能、教学、游戏,半日活动、玩教具等评比市(州)级三等奖以上。

2.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连续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获博士学位的为2年)。获市(州)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幼儿活动获市 (州)级以上表彰。

县、乡(镇)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连续担任班主任、辅导员3年以上(获博士学位的为2年)。获县(市、区、特区)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获县(市、区、特区)级以上表彰。

3.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发表学术论文1篇和在省级内部资料性专业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2篇论文获省级二等奖以上。

县、乡(镇)教师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专业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2篇论文获市(州)级二等奖以上。

4.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获市(州)级政府或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表彰。

县、乡(缜)教师获县(市、区、特区)级政府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以上。

5.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缋论.文.服.务.QQ81995535,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市(州)推广,提供佐证材料并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展市(州)级公开交流活动3次以上。

县、乡(镇)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县(市、区、特区)推广,提供佐证材料并由县(市、区、特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

或幼儿教师开展市(州)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

6.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学效果显著、特色鲜明。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教学设计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有案例分析,有教学反思(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组织专家通过听课、说课、答辩等方式认定)。

7.积极组织竞赛辅导,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3人 (次)获全国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县、乡(镇)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2人(次)获全国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或 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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