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农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农业中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3.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学位),取得农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农业中级技术职务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农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农业中级技术职务5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农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农业中级技术职务7年以上。
6.中职学校毕业,在乡镇农业推广部门工作,取得农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农业中级技术职务9年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推广、管理、市场等方面的知识、法规。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地区的农情和生产特点,并能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提出针对本地生产与科技应用等方面的可行性建议。
(3)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标准。
(4)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当地生产、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管理、技术开发与经营等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难题,表现出较高水平。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主持完成省、市(州)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良种繁育、品种改良、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任务,对当地农、牧、渔业生产上的重大疑难问题有组织攻关的经历。
(2)提出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范、规划、实施方案与管理的建议论.文.服.务.QQ81995535,参与有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工作,有2项被当地业务主管部门釆纳实施。
(3)熟练地掌握与本专业生产相关的标准、规程、法律、法规与政策,曾就当地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指导、服务与咨询,从理论与技能上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能正确地解决有关技术争议问题。
(4)参与承担市(州)以上本专业生产技术方面的研究课题的选题、立项、论证及实施的全过程,能就其中复杂的技术问题进行改进并被采纳认可。
(5)具有熟练从事试验研究、推广应用新成果的能力和经历。
(二)业绩成果
1.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二:
(1)主持完成本专业行业性或区域性规划、实施方案、设计、标准、规程、规范、统编教材等2项,并被同级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正式颁布实施。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重大科技或推广开发项目1项;或主持大、中型技术公关项目或重点示范工程项目1项,并通过项目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实现成果转化,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选种育种、品种改良、土肥开发、病虫害防治、农业区划等项目2项以上,通过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农业使用技术推广项目,使当地1项以上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普及率有较大提高,效益显著,增产或增收10%以上,通过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可。
(6)主持完成选育良种1个或引进优良品种示范2个,经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省级良种,并得以推广应用。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重大灾(疫)情防治工作,制定预防、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取得重大成效;或主持完成重大灾疫重建工作,技术贡献显著,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得到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8)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9)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1项;或获省农业丰收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在省和市(州)单位工作的排名前5,在县、乡镇 单位工作的为证书获得者。
在乡镇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上述(1)至(8)款中,要求主持完成的,作为主要完成人即可;要求为主要完成人的,参与完成即可(需提供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任现职以来,论文及论著,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县、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在全国学术会上交流学术论文3篇。
(3)出版著作或译著,本人完成2万字以上。
(4)撰写大、中型技术项目或重点示范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或总结3篇,其中通过同级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证、批复或发布2篇。
(5)编写水平较高,适用性强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省和市 (州)、县、乡镇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分别完成6万、4万、2万字以上。
(6)在乡镇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撰写本人参与的推广应用项目可行性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总结等3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其中1篇在县域范围内推广和交流。
(三)破格条件
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或不具备规定学历 (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农业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农业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在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等次,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1项的证书获得者;
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省科技成果转化一等奖1项的证书获得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省科技成果转化二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或市 (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3项的主要完成者。
3.全囯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 或省农业丰收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的主要完成者。
4.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荣获省(部)级表彰。
七、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期刊号(ISSN)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的论文。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所称“学历(学位)”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本《条件》所称“主要完成人”,未作特别说明的论.文.服.务.QQ81995535,系指项目中排名前3的主要完成人,因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由省级行业 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其主要完成人。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本《条件》中“业绩成果”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满足两项“业绩成果”或满足同一“业绩成果”两次。
第十四条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 <贵州省农业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的通知》(黔人通 〔2006〕88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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