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6)教学能力: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2次及以上。
7.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能力。对外语能力的规定与要求须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0号)文件精神执行。
8.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计算机能力。对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规定与要求须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25号)文件精神执行。计算机能力由中介机构根据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组织考核或者考试。
9.高等学校可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学校章程,制定具体标准。
10.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职务系列的职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可参考《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本意见规定与要求执行。
1.高等学校聘委会(简称“聘委会”)论.文.服.务.QQ81995535,负责本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委会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7至9人,校长任主任。
院、系、所的聘任小组参照上述规定组建。
2.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与工作实绩进行考察。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由学校根据考察需要组建,人数一般各为7至9人。
3.评议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1)评议组一般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上海高等学校高职专业目录的基本专业设置,也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专家论证后组建涵盖若干相关专业的评议组。
(2)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成员一般为5至7人,其中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具有正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组织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具有副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组织由本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议中级职务的组织由本专业具有相应高、中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议组由所在学校设负责人1名。
(3)评议组一般由校内外专家担任,经批准具有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高等学校,校内与校外专家之比一般为3:2至4:3,不具有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高等学校,校内与校外专家之比一般为2:3至3:4,评议中级职务的评议组,其校内外专家的比例由学校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4)高等学校负责组织校内专家进行评议;经批准具有评议权的学科,由学校按规定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评议,不具有评议权的学科,由中介机构或者有关高校联合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评议。学校按规定自行聘请校内外专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组织评议。中介机构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聘请专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组织评议。有关高校联合组织校外专家评议的具体办法由市教委另行规定。评议专家每届任期一般为一年。
(5)评议组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议。
(6)评议组应加强对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面试答辩工作,对于破格(学历、资历)的申报人员,评议组必须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专业及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答辩,严格把好学术技术能力评议质量关。
(7)经内外专家评议,确认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符合职务任职条件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评议组表决结果有效期可为3年。
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组建评议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对应聘人员的考察、评议或拟聘人选推荐,均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考察组和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评议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获全体考察、评议组或聘委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考察、评议、聘任意见由考察、评议组,聘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章。
5.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聘任政策,有一定威望。
6.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7.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8.不属相应评议组评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对象,其评议或者推荐拟聘结果无效。
四、职务聘任
1.应聘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所受奖励、主要学术论著、外语与计算机考核证明等材料,学术论著与科研成果主要是其担任现职后所取得的。
2.根据《教师法》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其它聘任期限由学校自行确定。
3.聘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违反聘任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在职务聘任期内,聘任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和辞聘。
5.《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并已受聘担任相应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经考核合格,学校与上述人员根据双方意愿直接办理续聘手续,签订聘任合同。
6.高等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如需兼任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7.高等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由学校聘委会综合考察评议后直接聘任。
8.高等学校对于在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在产学研合作等社会服务方面工作中业绩特别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但学历、资历等未达到正常申报条件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应当制定相应聘任办法,并将相关评聘文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9.当年度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论.文.服.务.QQ81995535,一律不接受申报;临近退休的教师聘任高一级职务的需要说明理由,对接近退休年龄的申报人员,必须严格按评聘条件进行评价,不得降低标准;上一年度未通过评聘的人员,在本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不接受申报;学校没有设置相应高级职务岗位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未达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其他文件中设定的有关职务晋升条件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五、工资待遇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辞聘、解聘后,其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自然取消。辞聘、解聘人员可以竞聘校内外其他岗位,受聘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工作要求
1.规范聘任工作,完善公示制度,建立备案制度。推进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常态化,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各高校聘委会和人事部门要在年底前完成当年度评聘工作。对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的,也要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并向教职工说明情况。各高校聘任委员会和人事部门要做好评聘事务公开工作,根据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首次拟聘的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单必须公示,聘任人员名单分别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2.做好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档案的保管工作。各高校聘委会和人事部门在评聘过程中,要做好评聘记录,建立评聘档案。对在评聘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要及时做好归档工作。评聘工作结束后,申报表及评聘通过通知要及时存入申报者个人档案。
3.加强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纪律教育。各高校聘委会和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原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审定)工作纪律》(沪人〔2003〕30号)要求,对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评聘资格和已聘职务,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其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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