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苏职称[2012]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江苏省技工学校教授级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办〔2006〕7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省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引导广大教师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技工教育教师队伍,特制订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技工教研室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人员。
第三条 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讲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论.文.服.务.QQ81995535,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 “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研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能胜任或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八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技工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书育人,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德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工作。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学期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校级领导应有实际授课或讲学能力,教学工作量达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中层教学管理干部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近4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2.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担任班主任或中层教学管理工作3年以上。
3.具有指导新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
4.开设校级公开课3次或县(市、区)级1次以上。
第九条 专业教师技能要求
专业教师应达到本专业(工种)四级(中级)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参与校级以上课题研究、教学改革试验、实验室筹建改造等工作,并取得明显的成效。
2.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各类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表彰。
3.在教育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4.评为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译著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工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第四章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论.文.服.务.QQ81995535,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4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能胜任或履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技工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书育人,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德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工作。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胜任本专业(工种)的生产实习教学和相关专业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学期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近4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2.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担任班主任或中等教学管理工作3年以上。
3.具有指导新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
4.开设校级公开课3次或县(市、区)级1次以上。
第十四条 专业技能要求
在本专业(工种)方面有较全面的实际操作能力,达到本专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参与完成实习设备的安装、调试或大修、改造等工作。
2.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各类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表彰。
3.在实习教学管理和实习教学改革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4.参与校级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参与完成专业(工种)实习场地建设、装备计划、设计、改造等工作;或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项目开发、技术改造,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1篇以上与本专业(工种)相关的论文。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工作(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承担实习课题的设计、编写完整的实习指导讲义在校级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
3.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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