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资格:
1.40周岁以上的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2.40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8年以上。
3.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三条 专业水平要求
具有本学科扎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理论型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论.文.服.务.QQ81995535,实践型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其中至少1门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并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
2.认真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方法得当,因材施教,近5年来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3.积极参与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理论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5名);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二等奖或省级奖励1项以上。
2.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校级资助教改、科研课题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已结题;或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二)实践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第2条和第3—5条中的一条:
1.在学校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5名);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二等奖或省级奖励1项以上。
3.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艺术专门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累计2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其他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4.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或个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重要设计项目被采用、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3件以上。
5.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校级资助教改、科研课题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已结题;或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第十六条 科研业绩要求
理论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8万字以上,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相应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1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2)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画册、作品集,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省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周岁以下须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外,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论.文.服.务.QQ81995535,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1篇以上。
2.在本学科领域获得专业大赛省级一等奖1项或国家级奖1项以上。
3.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专业大赛一等奖2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教改、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5.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1次以上。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教授资格:
1.40周岁以上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2.40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
第十九条 专业水平要求
具备本学科广博、坚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省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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