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实践型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其中至少1门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并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
2.认真开展教学工作,近5年来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3.为学校学科带头人或在学科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有硕士点的学科须有指导研究生的经历;没有硕士点的学科须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理论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主持校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3名);或主编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以上精品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2.科研能力强,主持市(厅)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2项以上(前3名),并通过鉴定;或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二)实践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第2条和第3—5条中的一条:
1.公开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主持校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3名);或主编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以上精品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3.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艺术专门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得国家级奖1项以上;其他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累计2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4.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5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
5.科研能力强,主持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论.文.服.务.QQ81995535,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2项以上(前3名),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第二十二条 科研业绩要求
理论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且仅限视同2篇。
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和公认的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4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2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2)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同行公认的画册、作品集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第二十三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5年以上,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5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外,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在省内外艺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学科领域专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等次奖以上奖励2项以上。
2.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专业大赛奖2项以上。
3.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4.主持省(部)级重点资助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5.获得省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理论型教师”指承担美术学、设计艺术学、音乐学、舞蹈学、电影学、广播电视艺术学等教学工作的教师;“实践型教师”指承担美术、设计、书法、表演、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录音艺术、作曲、导演、舞蹈编导、动画、广播电视编导、摄影等教学工作的教师。
2.“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率一般占当年参加考核的任课教师的30%左右。
3.“教学竞赛”获奖指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的课程教学、教学基本功、教改论文、教学成果等竞赛中的获奖,或获得教学名师奖等教学方面的荣誉称号。
4.“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指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精神,省教育厅、学校开展的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精品教材、教学示范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评选的项目。
5.教师本人获得的专业竞赛奖和指导学生获得的专业竞赛奖,指在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的专业比赛中获奖,或在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其他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中获奖。
6.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7.省级教改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改课题,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辖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8.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9.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标示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10.本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业绩成果均须为不同的业绩成果,同一成果不可作为满足两个条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在艺术表演、创作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在全国最高级别的艺术展演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申报人员,予以优先晋升。
第二十七条 举办的音乐会等艺术展演需附音乐会全程及创作展演会实况录像VCD论.文.服.务.QQ81995535,所有获奖均须提供相应获奖证书、图片等证明材料,承担的建设项目或课题均须有相应申报材料、立项证明和结题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九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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