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要求,引导广大教师加强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双师”素质,造就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高等职业院校申报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论.文.服.务.QQ81995535,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年龄在50周岁以上。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申报计算机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规程》所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承担高校教学工作,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八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教书育人,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积极参与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参与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2.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指导过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3.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在学校开设公开课4次以上,评价良好;或获得校级教学竞赛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第九条 专业实践要求
积极参与专业实践活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5条中的一条:
1.高职院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或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系统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高等师范学校教师到小学、幼儿园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熟悉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规律。
2.注重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在校级以上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且本人获指导教师奖。
3.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以上。
4.有一定的技术服务和研发能力,承担过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1项以上,项目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5.高等师范学校教师熟悉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参与过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专题研究1项以上,研究项目应有学校认可的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论.文.服.务.QQ81995535,研究成果对教育教学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十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结合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开展研究工作,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高职院公共课教师不能满足第九条第2—5款条件之一的,须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教材3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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