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二)获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年满50周岁。
(四)参加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成绩合格。
(五)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论.文.服.务.QQ81995535,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学与科研的能力。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平均每年承担主体班次教学任务不少于20课时,教学测评优良率在90%以上。
(二)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20课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良好以上。
(三)独立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
(四)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班风良好;或担任班主任不满2年,但被评为先进班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先进集体;或承担过1门以上的课程辅导、答疑、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一条为必备条件):
(一)在本专业公开刊物(须有ISSN和CN刊号)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省级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必备条件)。
(二)主持区级党政部门以上决策咨询课题1项;通过立项部门鉴定,已完成结项,材料齐备。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党校科研课题或专项研究1项,通过立项部门鉴定,已完成结项,材料齐备。
(四)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专项社会调查,形成调研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党校系统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论.文.服.务.QQ81995535,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党校系统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等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十五条 党校系统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
(一)初定党校系统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教(助讲)资格。
(二)申报党校系统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与岗位不一致;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均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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