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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期刊大全 > 安徽 > 正文:安徽技工院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皖人社秘〔2014〕309号
    

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皖人社秘〔2014〕309号


第十二条  具备第五、六、七、九条规定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可直接申报高级讲师资格。

(一)作为课题负责人组织或独立承担市级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二)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中获全国竞赛前10名或三等奖以上、全省竞赛前3名或二等奖以上。

(三)在学校管理、教育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四)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称号。

(五)承担了国家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任务,成果通过专家鉴定。

第四章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有技师学院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论.文.服.务.QQ81995535,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

(二)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企业实践经历。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胜任本专业(工种)的生产实习教学和相关专业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学期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

(二)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近5年承担以上实习教学公开课(示范课)4次以上。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与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能力,并取得突出的成果。

第十五条  专业技能要求。

在本专业(工种)方面有较全面的实际操作能力,达到本专业(工种)高级工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担任班主任工作或从事中层以上管理岗位2年以上。

(二)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优秀”至少2次。

(三)作为课题负责人组织或独立承担校级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或已结题。

(四)承担实习场地设施规划或组织建设、实施改造等工作。

(五)参与项目开发、技术改造,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

(六)为本校的专业(学科)带头人。

(七)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各类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得市级竞赛以上前6名,或省级以上竞赛前10名。

(八)在实习教学管理和实习教学改革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九)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称号。

第十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发表、出版本专业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论文需经学校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1篇以上与本专业(工种)相关的论文。

(二)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工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承担实习课题的设计或编写完整的实习指导讲义并已使用。

第十八条  具备第五、六、七、十四、十五条规定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可直接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一)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

(二)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各类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得省级以上技能竞赛前6名或市级以上前3名。

(三)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首席技师称号。

(四)在技术革新,设备改造,新技术推广、运用,教学方法创新,教学设备、设施研制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年均30万元以上),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

(五)为学校(校办企业)累计创利百万元以上。

(六)省级以上教学科研、教改课题的主要承担者。

(七)在实习教学管理和实习教学改革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八)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工作业绩、论文论著等均指聘现任职务后所取得的论.文.服.务.QQ81995535;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所称“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条  职称外语一般不再作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必要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作为参考条件。若转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相应标准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在以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皖劳字〔1998〕4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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