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下同)。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创见性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条 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承担重大农业项目或重要技术研发课题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享受省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农业项目,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并通过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有1项重要技术创新或突破,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确认为省内首创。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国家级发明专利,或获得3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7.解决农业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8.指导市(厅)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中小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发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3.在省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
4.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5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其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的相关技术措施、成果、结论,由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被采纳(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
第十一条 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农业项目或技术研发的能力,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市)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
2.获得1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论.文.服.务.QQ81995535,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参加完成1项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或主持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地方标准,并通过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解决农业生产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市以上业务部门表彰、奖励。
5.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中小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发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2.在省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限县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3.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3篇以上,每篇2000字左右。其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的相关技术措施、成果、结论,由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被采纳(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
第十二条 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成绩。
(二)在市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2篇以上,每篇2000字左右。
第十三条 在农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评审农业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一)直接(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和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4篇以上;或被SCI(科学文献索引)收录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二)直接(破格)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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