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4项。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以上学术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发表时间论.文.服.务.QQ81995535,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其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等)。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一)农艺(畜牧、兽医)师:获博士学位;或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获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获大学专科学历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机械化专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高级工程师,符合《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可申报或直接(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同时符合本标准相应业绩条件其中两项以上的(不得为同一项目),其论文可以减少一篇。
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其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视同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但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条件)。
第十八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任满一个基本年限。
第十九条 取得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农业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可申报评审高一级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面试或考试
直接(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参加相应面试答辩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正常申报评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人员,由农业高评委组织申报人员 全体面试或部分面试合格后,提交评委会评审。
直接(破格)申报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和正常申报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面试或考试,由受理申报材料的评委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人员不得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任期内,年度考核未被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此后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一)“学历”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主持完成”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指该项目成果鉴定证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参加人员。
(三)“科学技术奖”指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包括推广贡献奖、推广丰收奖、推广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农村科技奖、发明奖、星火奖、科技成果奖、技术改进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品种审定证书视同科技成果。
(四)“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五)本标准中所指“XX以上、XX以下”均含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皖农人〔2006〕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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