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较扎实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较好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三)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九项条件中的两项,其中任教15年以上的团场教师只需具备以下九项条件中的一项:
1.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地(师)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
2.参加师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
3.在地(师)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4.参加校本部教(辅)材料编写工作,并在本校范围内正式使用;
5.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或结合教学实际,参加本地相关社会调查论.文.服.务.QQ81995535,写出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
6.获师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7.从事音、体、美等学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
8.能结合教学特点,熟练制作多媒体课件,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师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
9.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获师级以上奖励。
第六条 二级教师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
2.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七条 三级教师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 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者具备规定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可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在具备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第二、第三条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全国劳模级表彰称号,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2.自治区、兵团重大人才项目入选专家,自治区、兵团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
3.指导的学生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国家级指导教师奖。
4.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经相关部门审定,并在全国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5.个人独著学术专著2部并公开出版。
6.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7.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
8.在职业学校从事专业技能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人社等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在省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2次以上。
(二)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可破格评审高级教师。破格评审高级教师在具备高级教师评审条件第二、第三条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1.获自治区、兵团劳模级表彰称号。
2.师(市)重大人才工作入选专家,师(市)拔尖人才。
3.指导的学生参加自治区、兵团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论.文.服.务.QQ81995535,本人获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指导教师奖2次以上。
4.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经相关部门审定,并在自治区或兵团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5.个人独著学术专著1部并公开出版。
6.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7.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
8.在职业学校从事专业技能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在地(师)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2次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在学校兼任中层管理干部的非专任教师,参加各级别教师职务评审,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校级领导应适当承担授、听、评、导课等教学工作,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及管理的人员,其听、评课时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二)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教育局按照职能负责解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兵人社发〔2013〕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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