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 兵人社发〔2013〕113号
各师人事局、教育局,各院(校)人事处,兵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 团 教 育 局
2013年9月3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范围内高等职业院校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论.文.服.务.QQ81995535,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认真履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四)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符合兵团有关政策规定。
(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兵团有关政策规定。
(六)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七)近3年连续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八)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专业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纯熟的应用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及技术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并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风格。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并按教学计划完成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
2.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中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1年以上。
3.专业课教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近5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5个月以上。
(2)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与上述两项职务(资格)等级相当的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3)任现职以来应有主持实训室(实训车间、实训基地)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或产学研项目的经历。
(四)业绩成果
1.专业课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下同)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以上为在核心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并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限前3名)。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以上为在核心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编所从事专业专著(含译著)并正式出版,或主编高职统编教材(本人撰写内容占1/2以上篇幅或字数在8万字以上)。
②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团体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
③主持省部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
④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限前3名)。
⑤获省级以上教学名师或教学能手称号3年以上。
⑥主持企业横向科研课题,为企业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管理问题,并获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2.公共基础课教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以上为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在核心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
(2)主持厅局级以上教研课题(不含校内课题)1项以上论.文.服.务.QQ81995535,或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团体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
第四条 副教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专业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应用技能;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前沿,掌握本专业最新技术并能应用于教学当中。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并按教学计划完成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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