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作为主要成员参与3项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6.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社会经济效益。
7.任现职以来,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最近5个年度内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四)商业、物资经济
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商业、物资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为大幅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级以上商业、物资经济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3.参与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作为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参与研究的课题,获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师级二等奖2项以上。
5.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促进本行业发展或改进本单位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6.任现职以来,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服.务.QQ81995535,最近5个年度内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房地产经济
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项目评估及土地开发、评估、经营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企业房地产经营管理工作期间,经济效益显著,近年来企业纳税额连续3年排列自治区前100名。
2.为兵团房地产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获兵团级以上优秀经营管理企业或优秀企业家荣誉。
3.积极推广应用新经济理论及科研成果,大幅度提高土地单位面积产出和土地负荷能力,在土地合理利用、节能、环保、改善城镇居民生产生活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社会和经济效益良好,并经兵团相关部门评估认定。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通过兵团主管部门评估,或在兵团专业学术论坛或学术报告会作为学术成果进行了大会交流。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房地产企业改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连续3年每年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其中:企业集团600万元以上,大型企业400万元以上,中型企业25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100万元以上)。
6.主持房地产资金经营管理工作,经师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房地产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其房地产投资、经营开发效益及社会诚信评价良好,得到师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7.参加完成3项规模以上土地开发、出让、拆迁、交易的评估,且为数据分析、经济效益评估预测及评估报告的主要完成人,其中至少有2项通过立项得以实施。
8.参加完成3项较大开发项目用地的调查,并为拆迁安置方案及拆迁经济补偿评估的主要完成人。
9.参加完成2项重大建设项目土地评估,并为土地费用的估算、经济效益评估的主要完成人。
10.从事房地产经济工作的业务骨干,对兵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房地产经济研究报告,对促进房地产业经济发展、提高经营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提出的经济工作建议报告对本地房地产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11.任现职以来,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最近5个年度内3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六)人力资源管理经济
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技术开发、劳动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管理、劳动经济研究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制订3项以上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得到兵团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编写3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1项省级课题或2项以上师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5.主持编制3项以上人力资源管理方案或工作绩效考核方案或薪酬方案、单位劳动保护制度并组织实施。
6.编制人力资源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或组织中等规模(应聘人员在100名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招聘活动。
7.任现职以来,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最近5个年度内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七)财政、税收经济
从事财政经济、财政税收及理论研究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2项以上财税科研课题研究,理论上有创新,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明显成效。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3项以上财税政策、制度或办法并实施,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良好成效。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财税改革,对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产生良好成效。
4.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税法规制度,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保障经济社会支出需求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起主要作用,所在单位得到上级财政财务部门的表彰与奖励。
5.在增收节支、依法治税、提高财税管理水平等方面创造出先进的管理机制、方式和经验,并得到推广应用。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撰(编)写财税专辑或培训教材1部以上。
7.任现职以来,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最近5个年度内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十二条 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实践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有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类专业教材(担任主编或前三名副主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经验总结、技术报告或论文2篇以上(不少于3000字)。
(四)团场及以下人员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财务报告、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制度意见等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规定申报条件、学识水平、业绩与成果、著作论文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三)本条件中涉及团场以下人员的研究成果、制定的规划、办法以及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等,如作为业绩成果使用则不能再作为论文论著使用。
(四)本条件涉及的学术成果应提交成果、课题委托书、结项证明材料或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服.务.QQ81995535;涉及的业绩、荣誉等应附相关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涉及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发表刊物原件。没有正式发表的规划、统计分析、实施方案、制度及实施效果评价,单位应出具证明并附原文,确定无产权纠纷方可有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须由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章。
(五)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多次刊载,只计算一次,不得累计。涉及的奖励以获奖额定人员为准。
(六)凡在5年内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申报。提供虚假材料、证明、证书者,3年内不得申报。
(七)本评审条件中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八)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职能负责解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兵职改发〔199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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