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科研、生产等技术工作中较复杂的问题。
(三)具备运用本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科研、推广及生产工作。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主要参加县级以上科研、推广、鉴定等项目1项;
(二)主要参加撰写县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并获鉴定;
(三)主要完成1项技术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本部门做出贡献。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获市(地),厅(局)级科技进步或农业科技类三等奖1项论.文.服.务.QQ81995535,或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三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3、主持推广、生产、经营、开发、检验、鉴定等技术、服务项目,取得经济效益,并有县级以上评价证明材料。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3、在相关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3篇(本条只适用于乡镇人员);
4、负责编写过1种经采用的本专业培训教材、讲义,字数1万字以上(本条只适用于乡镇人员)。
第十一条 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坚实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有解决本专业工作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与协调的关键性问题的能力,在本专业范围内至少对1门学科有专长和独到见解。
(三)能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科研、生产、鉴定、推广等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或省(部)级或所在市(地)重点科研、推广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曾主持省(部)级科研、鉴定、推广等项目1项或市(地)级项目2项;
(三)主持新品种、新技术成果的引进、试验和推广1项;
(四)曾主要参加编写市(地)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并被市(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五)主要完成的技术工作,为本地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二等奖1项论.文.服.务.QQ81995535;市(地)、厅(局)级科技进步或农业科技类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3、主持推广、生产、经营、开发、检验、鉴定等技术、服务项目,经济效益显著,直接经济效益连续3年达到盈利20万元或间接经济效益连续3年达到100万元,并有市(地)级以上评价证明材料。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3、在相关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本条只适用于乡镇人员);
4、负责编写过1种经采用的本专业培训教材、讲义,字数2万字以上(本条只适用于乡镇人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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